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員複訓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97年第1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一、辦理水上安全救生員複訓班(開班):
(一)主辦單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分會、支會,得委託水上安全救生教練、高級水上安全救生教練或志工團隊承辦。
(二)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教練、高級水上安全救生教練、志工團隊或非紅十字會組織、機關及學校,應檢具訓練開班申請表向紅十字會申請核准。
二、報名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員證書,效期屆滿前半年內。證書超過效期,應重行參加水上安全救生員訓練班。
(二)身體健康(以體檢表為憑)。
三、入學測驗(測驗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複訓):
(一)12分鐘內游完400公尺(含抬頭蛙泳、抬頭捷泳、侧泳、基本仰泳等4式各100公尺)。
(二)潛泳20公尺以上。
四、訓練:
(一)教材應使用總會印行之「水上安全救生訓練教材」、「急救理論與技術」及授課教練補充講義。
(二)應由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教練或高級水上安全救生教練主持訓練課程及授課,聘請其他專家學者授課時,應有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教練或高級水上安全救生教練在場。
(三)急救課程應由紅十字會急救教練或高級急救教練擔任授課。
(四)應由主辦紅十字會派員主持開訓及輔導課務,並建立書面紀錄。
五、訓練人數:每班15至30人為宜。
六、訓練課程:單元名稱、內容要點及時數如下表:
序號 |
單元名稱 |
內容要點 |
時數 |
備註 |
1 |
認識紅十字及法律常識 |
(1)紅十字運動。 (2)紅十字組織。 (3)紅十字宗旨、原則及標誌。 (4)法律常識。 |
1 |
補充資料、複習、討論及測驗等。 |
2 |
救生技能複習 |
基本救生、救生游泳、入水法、防衛法、接近法、帶人法、解脫法、起岸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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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急救技能複習 |
心肺復甦術: (1)呼吸停止的處理。 (2)異物哽塞的處理。 (3)心跳停止的處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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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單項測驗 |
(1)救生游泳。 (2)求生游泳。 (3)救生技術。 (各單項測驗不合格者,不得參加綜合測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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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學科測驗 |
筆試(紅十字運動、法律常識及水上安全救生知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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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綜合測驗 |
救生技術應用能力。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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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時數至少 12小時 |
七、訓練時程:每日訓練時數,由訓練單位視每班情形訂定。
八、發證辦法:
(一)全程參加訓練,學科、單項測驗及綜合測驗成績均達75分,隨同開班教練完成實習12小時,可取得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員證書。
(二)由主辦單位依式列印完整中英文證書,檢附學員名冊及總成績表送總會審核發證。
九、本辦法經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