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教練換證

一、換發新證合乎下列條件之一且無不良紀錄者,檢具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教練證書換發申請表」附 1.證書影本 2.急救員資格證明,由各該管紅十字會送總會核發新證。

()每年參與水上安全救生訓練教學工作24小時以上。

()每年領導水上安全救生服務工作24小時以上。

二、繼續教育:

()各級紅十字會每年應對所屬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辦理至少1次繼續教育,未參訓者不得擔任訓練之主()課教練。

()各分會及支會辦理水上安全救生教練繼續教育,應於開班前將訓練計畫及課程表函送總會核備。結訓後並將完訓人員名冊函送總會備查,做為主()課資格之審核依據。

()總會依據教育訓練工作需要,得適時(分區)辦理繼續教育。

三、補證:辦理補證者,應檢還舊證或填具補發申請表,由主辦紅十字會轉送總會核發。

四、喪失資格:

()證書過期未換證者,喪失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資格。 

()凡言行違背紅十字會宗旨、社會善良風俗及紅十字會相關規範,情節重大者,經總會審議,得註銷該員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證書。

五、本隊教練換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