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換發新證:合乎下列條件之一且無不良紀錄者,檢具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教練證書換發申請表」附 1.證書影本 2.急救員資格證明,由各該管紅十字會送總會核發新證。
(一)每年參與水上安全救生訓練教學工作24小時以上。
(二)每年領導水上安全救生服務工作24小時以上。
二、繼續教育:
(ㄧ)各級紅十字會每年應對所屬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辦理至少1次繼續教育,未參訓者不得擔任訓練之主(授)課教練。
(二)各分會及支會辦理水上安全救生教練繼續教育,應於開班前將訓練計畫及課程表函送總會核備。結訓後並將完訓人員名冊函送總會備查,做為主(授)課資格之審核依據。
(三)總會依據教育訓練工作需要,得適時(分區)辦理繼續教育。
三、補證:辦理補證者,應檢還舊證或填具補發申請表,由主辦紅十字會轉送總會核發。
四、喪失資格:
(ㄧ)證書過期未換證者,喪失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資格。
(二)凡言行違背紅十字會宗旨、社會善良風俗及紅十字會相關規範,情節重大者,經總會審議,得註銷該員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證書。
五、本隊教練換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