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救生隊水上安全救生教練換證(108年起)規範
一、為強化水上安全救生教育及教學訓練學程,水上安全救生教練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換發新證:
(一)每年出席隊員大會且依規定繳納隊費。
(二)每年領導水上安全救生服務工作24小時以上〔總時數需含教學工作3小時(含3小時)以上〕。
1.教學工作時數範圍:水上救生員班、教練班(泳池與野外課)主(授)課教練、示範教練、本隊研習(教育)課程教練、本隊委任課程教練。
2.服務工作時數範圍:野溪防溺勤務、救生員班、教練班等訓練泳池及野外課程協助(勤)教學指導、特勤備災、本隊委(派)任職務。
3.每年至少參加「水上繼續教育」一次。
4.每年至少參加「教練團會議」一次。
5.依規定簽到並填寫「服務時數表」,由隊部統一核實登錄。
6.符合教練換證規範第(一)及第(二)條規範者,獎勵教練奉獻付出,特定水上安全教練換證費用為100元。
(三)自108年起水上安全救生教練換證費用新台幣300元整。
(四)未符合教練換證規範第(一)及第(二)條規範者,水上安全救生教練換證費用300元。
(五)每年服務未達24小時者,恕不受理換證。
(六)年度因故無法參加服務者,得提出請假核備,暫停行使教練權利(歸類為未滿服務時數換證條件);惟仍需維持個人的博愛隊員資格。
(七)服務時數實核基準:「教學工作時數」—授課時數依課程排定時數為準,每節時數x 1基數;示範教練x 0.5基數。「服務工作時數」—依勤務表列時數x 1基數。
【例】教學工作時數
授課教練:課表「入水法」二小時,2 x(1基數)= 2小時
示範教練:課表「入水法」二小時,2 x(0.5基數)= 1小時
【例】服務工作時數
野溪勤務時數八小時,8 x(1基數)= 8小時
(八)陸上及水上時數分列核計,惟由隊內經辦陸上課程或科目的時數,得同列計算水上救生教練服務時數。
一、教練團會議:
(一)每年夏季水上救生員班開班前(5月份)辦理第一次教練團會議,隊長(或隊長委任)主持,夏季救生員班或水安教育推廣課程等協助、指導開班教練並說明注意事項。
(二)每年年終隊員大會前(11月份)辦理第二次教練團會議,隊長(或隊長委任)主持。